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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职务侵占罪犯罪嫌疑人林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

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6-04-25 13:31:49

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

林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

 

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:

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林某家属的委托,指派本律师担任林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的辩护律师,为其提供法律帮助。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,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,本律师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:

一、基本案情:

根据犯罪嫌疑人林某的陈述,其在200911月入职受害公司,担任公司业务员。因受害公司一直拖欠林某20144月至20152月提成款共计7万余元,因此在20146月开始,林某便产生了以客户的货款冲抵提成款的想法,前往累计侵占受害公司货款12万余元,后被抓获依法刑事拘留至今。

二、律师意见:

本律师认为,贵院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林某可以考虑不予批准逮捕,具体理由如下:

(一)林某的行为虽已构成侵占侵占罪,但其已经退还了公司所有损失,并还额外多赔偿了受害公司,受害公司亦已出具《刑事谅解书》,对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
林某归案后,其家属从湖南老家赶到深圳向受害公司表示道歉,并且与受害公司达成了《刑事和解协议》,总共退还并赔偿受害公司共计133900元,已经弥补了受害公司所有损失,受害公司亦已出具了《刑事谅解书》,对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,不再追究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规定: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,行为人认罪、悔罪,退赃、退赔,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;必要时,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:

()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;

()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;

()被害人谅解的;

()其他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的。

虽然上述规定是针对盗窃罪,并非是本案的职务侵占罪,但其背后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,即对于犯罪情节不大的案件,鼓励认罪、鼓励退赃,鼓励双方和解,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,通过社区矫正方式来改造犯罪嫌疑人。因此,辩护人建议贵院能参考上述规定,对林某不予批捕。

(二)林某的行为认罪态度好,积极认罪,且系初犯,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。

犯罪后,犯罪嫌疑人林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,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,悔过之心显著、悔罪态度较好,悔罪之心、悔过之意溢于言表。辩护人会见时,犯罪嫌疑人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。另外其系初犯,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。

(三)受害公司本身存在一定过错,其一直拖欠林某20144月至20152月提成款共计7万余元,林某因此才一时糊涂想以客户货款冲抵提成款的想法。

(四)本案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不大。

本案属于非暴力犯罪,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属于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一条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”情形,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五条、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,犯罪嫌疑人林某家属,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。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:(1)遵纪守法;(2)保证随传随到;(3)不干扰证人作证;(4)不作毁灭、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;(5)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。

综上所述,鉴于犯罪嫌疑人系初犯,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且主观恶性不深,悔罪态度较好,并已赔偿了受害人所有损失,希望贵院能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
以上意见,望予酌虑。谢谢!

 

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

律师:

2016315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:

1、《刑事和解协议书》

2、《刑事谅解书》

3、辩护人易石云律师,联系电话:15768400616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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