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位置:首页 > 财产犯罪 > 盗窃罪 > 正文

深圳律师关于盗窃罪案一审辩护词

作者 lawyeryi 浏览 发布时间 2016-09-13 13:20:51

贺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辩护词

 

尊敬的审判长:

  我接受被告人贺某家属的委托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指派,在贵院正在审理的“贺某盗窃案”中担任被告人贺某的一审阶段辩护人。庭前已在贵院详细阅卷,研究了案情;也会见了贺某,了解和询问了案件有关情况,征询贺某有关案件意见,案情已清楚,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,供审理时参考。

对公诉机关指控贺某盗窃罪定性,没有异议。但贺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,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,理由如下:

一、贺某的的行为属于自首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

根据案卷显示,受害人通过查找监控知道手机系被贺某盗窃后便找到贺某要求归还,贺某当时因怕丢脸所以未承认自己偷手机的事实。于是,受害人便当着贺某的面报警。但贺某明知受害人报警,但其并未逃逸,而是在现场等待民警过来处理。该情况属于自首行为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

二、贺某被抓时主动归还手机,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。事后也积极认罪,且系初犯,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,主观恶性比较小。

根据《抓获经过》显示,贺某在未被民警控制前,便主动归还了受害人手机,并多次向受害人表示歉意。其被抓后,也是主动如实全部供述罪行,认罪态度非常好,今天庭审其认罪态度也是非常好的。另贺某系初犯,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。

三、贺某家属与受害人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,受害人亦已出具《刑事谅解书》,对贺某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
案发后,贺某家属多次联系受害人赔礼道歉,受害人亦被其诚意打动,同意对贺某的行为表示谅解,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,受害人亦已出具了《刑事谅解书》,对贺某的行为表示谅解,不再追究。

综上所述,本案犯罪情节比较轻微,社会危险性比较小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规定: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,行为人认罪、悔罪,退赃、退赔,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;必要时,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:

()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;

()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;

()被害人谅解的;

()其他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的。

本案被告人贺某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,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,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,且本案非暴力性犯罪,社会危害性比较小,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,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影响。故希望贵院能对犯罪嫌疑人贺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,辩护意见发表完毕。

  此致

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

  

辩护人: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易石云律师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   

 

注:最终法院完全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,认为本案案情轻微,对贺某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危险后果,同意对贺某适用缓刑,现贺某已经释放!

 

法律咨询电话

15014024650

律师在线